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统筹安排资金,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正常开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