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统筹安排资金,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正常开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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