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文明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节约使用水、电、油、气、暖等资源;
(二)节约食物,适量点餐,按需取餐,合理消费,遵守用餐礼仪,使用公筷公勺;
(三)减少使用塑料袋、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浴用具等一次性用品;
(四)文明节俭办理婚嫁喜庆事宜;
(五)提倡厚养薄葬、生态安葬、文明祭祀,不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祭奠物品,不使用封建迷信用品;
(六)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开展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七)不违反规定猎捕、饲养、食用野生动物;
(八)不在公共区域饲养家禽家畜;
(九)不虐待、遗弃宠物,携宠物外出时,束链牵领或者采取其他约束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十)不在建筑物的顶部、阳(平)台、窗外、楼梯间堆放、吊挂、晾晒影响安全的物品;
(十一)不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封建迷信、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
(十二)不在公共区域裸泳;
(十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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