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控制手机等电子设备音量;
(二)购买商品和等待服务时,有序排队,不拥挤、不加塞,必要时保持一米距离;
(三)乘用电梯时文明礼让、有序乘梯;
(四)不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
(五)文明开展室外文体娱乐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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