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

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
公民应当自觉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强化忧患意识,掌握国防知识,提高国防技能,履行国防义务,保护国防设施,拥军优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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