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充分发挥时代楷模、道德模范、岗位学雷锋标兵、身边好人等先进模范人物和群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