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