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规范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教育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