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宣传、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宣传、指导、协调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