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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