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游管理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
(二)爱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不喷涂、刻画、粘贴、攀爬,不违反规定拍摄、触摸;
(三)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爱护景区公共设施,不从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遵守旅游管理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
(二)爱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不喷涂、刻画、粘贴、攀爬,不违反规定拍摄、触摸;
(三)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爱护景区公共设施,不从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