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观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游园等公共场所遵守礼仪,服从管理,有序出入;
(二)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观看,文明喝彩;
(三)爱护公共场所设施、设备、展品,遵守拍照、录音、录像等规定,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游园等公共场所遵守礼仪,服从管理,有序出入;
(二)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观看,文明喝彩;
(三)爱护公共场所设施、设备、展品,遵守拍照、录音、录像等规定,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