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鸭河工区管理委员会和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