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哄抢、私分、藏匿、损毁文物的,由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