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哄抢、私分、藏匿、损毁文物的,由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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