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