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