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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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第二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文物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
第五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文物、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等行政部门组成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发展需要,逐步...
第七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信息共享机制。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物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一)进入现场;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九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九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以...
第十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不可移动文物实行重点保护,具体保护措施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一...
第十一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时,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征询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
第十二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不可移动文物为国有的,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
第十三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依法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及安全...
第十四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四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职责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
第十五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迁移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测绘、摄像和文字...
第十六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不存或者损毁殆尽无法修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撤销文物登记。...
第十七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开办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民间工艺品经营场所和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等方式合理...
第十八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八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向公众开放。鼓励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向公众开放。鼓励革命文物、工业...
第三章 考古发掘和可移动文物
第十九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和可移动文物 第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
第二十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和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条 在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化遗存,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抢救性发掘的,应当依法报请有管辖权的文物行政主...
第二十一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和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市、县(市、区)文物行...
第二十二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和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对馆藏珍贵文物和汉代画像砖(石)、石刻构件等具有地域特...
第二十三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和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三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收藏的文物逐件登记、入账、整理分类和区别等级,建立藏品档案...
第二十四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和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收藏或者保管文物的名称、年代和质地等相关信息报送市、县(市、区...
第二十五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和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对非国有博物馆提供鉴定、修复和保...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擅自改变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
第二十九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
第三十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哄抢、私分、藏匿、损毁文物的,由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