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和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一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和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损毁文物。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发现文物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接到哄抢、私分、藏匿、损毁文物报告的,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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