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和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三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和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三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收藏的文物逐件登记、入账、整理分类和区别等级,建立藏品档案。账、物应当分别由专人保管,做好防水、防火、防盗、防霉烂、防腐蚀、防风化和防破坏等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