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和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二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和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对馆藏珍贵文物和汉代画像砖(石)、石刻构件等具有地域特色的文物进行重点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