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和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和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条 在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化遗存,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抢救性发掘的,应当依法报请有管辖权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发掘。发现具有重大保护研究价值的文化遗存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
鼓励支持利用古遗址、古墓葬、革命文物等历史文化遗存建设文化遗址公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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