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八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八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向公众开放。鼓励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向公众开放。鼓励革命文物、工业遗产、名人故居和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利用文物资源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保持原有人文生态及历史环境风貌,遵守文物保护规划,实施文物安全监测,确保文物安全。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保持原有人文生态及历史环境风貌,遵守文物保护规划,实施文物安全监测,确保文物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