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六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不存或者损毁殆尽无法修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撤销文物登记。经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已不具有文物价值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撤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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