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七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开办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民间工艺品经营场所和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等方式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并接受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