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五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迁移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测绘、摄像和文字记录等资料收集工作。
经依法批准迁移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制定迁移保护方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迁移过程进行监督。
经依法批准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组成部分,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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