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依法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及安全管理;
(二)不得擅自改变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
(三)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添建、拆除与不可移动文物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确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四)不得擅自改变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五)不得过度开发经营、拆真建假;
(六)发现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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