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二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不可移动文物为国有的,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不可移动文物为非国有的,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三)没有使用人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和所有人不明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与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保护管理责任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并重新签订保护责任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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