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一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时,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征询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二)确定旧城区、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征收、拆迁房屋和其他设施;
(四)进行土地储备、出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一)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二)确定旧城区、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征收、拆迁房屋和其他设施;
(四)进行土地储备、出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