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九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九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和鲜明地域特色的农业遗产、工业遗产、商业老字号、传统村落、革命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等,纳入保护名录,设立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