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一)进入现场;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四)询问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一)进入现场;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四)询问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