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一)进入现场;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四)询问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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