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增加文物保护经费。
文物保护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由人民政府承担费用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
(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
(三)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补助;
(四)博物馆的免费开放及其藏品维护补助;
(五)文物研究和宣传教育;
(六)对文物保护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七)文物保护工作的其他支出。
文物保护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由人民政府承担费用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
(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
(三)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补助;
(四)博物馆的免费开放及其藏品维护补助;
(五)文物研究和宣传教育;
(六)对文物保护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七)文物保护工作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