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文物、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等行政部门组成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由文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民族宗教等行政部门组成,负责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库。专家库由文物、历史、文化、艺术、科学、教育、规划、建筑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为本市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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