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和可移动文物

第十九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和可移动文物 第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有管辖权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以及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规划成片开发的土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政府储备土地时,土地储备部门应当报请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基本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规划成片开发土地和政府储备土地的考古调查、勘探费用依法纳入土地成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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