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和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四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和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收藏或者保管文物的名称、年代和质地等相关信息报送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