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和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四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和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收藏或者保管文物的名称、年代和质地等相关信息报送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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