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