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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