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非渔业水域从事电鱼、炸鱼、毒鱼、地笼网鱼等破坏水生生物资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捕鱼工具,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