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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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白河水系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南阳市行政区域内白河水系干流、主要支流、水库、湖泊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污染控制和治理、水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三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中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指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工作涉及的政府和相关机构。
第四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水环境保护坚持科学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保护、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
第五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水环境保护实行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和行政区界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纳入政府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管理...
第六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对保护工作实施统一领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白...
第七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第八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白河水系水环境的义务,有权举报污染和损害水环境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鼓励公众...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十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十条 白河水系干流按照水体功能划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市用水区、排污控制区、过渡区、保留区和缓冲区...
第十一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十一条 自白土岗水文站至温凉河入河口上游五百米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包括鸭河口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水源...
第十二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十二条 根据城乡发展和保护饮用水水源的需要,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适时调整水功能区划定方案,按照规...
第十三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辖区水功能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饮用水水源...
第十四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十四条 在白河水系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规从事采砂、取土、打井、采石、围库造地、填河造地等活...
第十五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十五条 在城市用水区、排污控制区、过渡区、保留区、缓冲区两岸各五百米、主要支流两岸各二百米和水库、湖...
第十六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
第十七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外,还禁止下...
第十八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十八条 在干流、主要支流两岸和水库、湖泊兴利水位线外各二千米范围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
第十九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区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
第二十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二十条 白河水系主要支流实行断面考核管理。支流流经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干流各水功能区交汇断面、主要支流汇入断面等地设置自动监测设施,与...
第二十二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水减污机制,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限制发展高污染、高耗水、...
第二十三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雨水、污水分流管网和污水处理、中水回用设施。新建项目应当按...
第二十四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水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
(二)...
第二十五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河道管理,制定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
第二十六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植被保护...
第二十七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畜牧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科学施肥和...
第二十八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有关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调阅有关资料,依法查封、扣押相关证据,约...
第二十九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
第三十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三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
第三十一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组织对管辖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相关设施进行巡...
第三十二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 取用地表水或者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守取水许可管理规定,防止造成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地面沉降和塌...
第三十三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应当向指定地点倾倒、排放,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并...
第三十四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三十四条 市中心城区内河作为景观河道,任何单位和个人排放的污水应当进入截污管网,不得直接排入内河水体...
第三十五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三十五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第三十六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发生事故或者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市、县(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规从事采砂、取土、打井、采石、围库造地、填河造地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第三十九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非渔业水域从事电鱼、炸鱼、毒鱼、地笼网鱼等破坏水生生物资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第四十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在城市用水区、排污控制区、过渡区、保留区、缓冲区两岸各五百米、主要支流两岸各二百米和水库、湖泊兴利水...
第四十一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围汊养殖、餐饮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
第四十二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规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千...
第四十三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不依法履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清洁生产审核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第四十四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未按要求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致使排放不达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第四十五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第四十六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