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