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未按要求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致使排放不达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