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不依法履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清洁生产审核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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