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规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