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对保护工作实施统一领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目标,建立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河长,实行河长负责制,逐级落实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解决保护工作中的联合执法、协同监管等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目标,建立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河长,实行河长负责制,逐级落实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解决保护工作中的联合执法、协同监管等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