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林业、畜牧、安监、旅游、交通、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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