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白河水系水环境的义务,有权举报污染和损害水环境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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