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十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十条 白河水系干流按照水体功能划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市用水区、排污控制区、过渡区、保留区和缓冲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