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十六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四)擅自从事网箱养殖活动;
(五)从事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旅游、餐饮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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