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十五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十五条 在城市用水区、排污控制区、过渡区、保留区、缓冲区两岸各五百米、主要支流两岸各二百米和水库、湖泊兴利水位线外二百米范围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规模以下畜禽养殖造成污染的;
(二)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等生产生活垃圾;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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