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十四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十四条 在白河水系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规从事采砂、取土、打井、采石、围库造地、填河造地等活动;
(二)违规引进和放生杂交种、选育种、外来种或者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三)从事电鱼、炸鱼、毒鱼、地笼网鱼等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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