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十三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辖区水功能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必要的隔离防护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