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十七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防汛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围汊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防汛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或者关闭。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防汛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围汊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防汛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或者关闭。